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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作者:habao 来源:未知 日期:2016-12-28 10:41:49 人气: 标签: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导读: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黑河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拟定了《黑河市食品安全…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黑河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拟定了《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就起草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预案》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七)《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八)《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制定《预案》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重要内容,是保证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等法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作了原则预案。因此,很有必要在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预案的基础上,通过制定《预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事故报告人、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逐步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预案》的制定与出台,将会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应急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事故处置速度和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预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市政府应急办应于机构变动时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的工作要求。7月20日我市政府食安办开始着手修订我市《预案》,我办工作人员经过认真的讨论与修改,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草拟了《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讨论稿)》。7月28日市政府食安办将讨论稿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发给各相关单位,征求当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于8月15日前将征求当地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反馈,市食安办进行了汇总并修改,形成了《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反复修改,先后五易其稿,形成了上报给市法制办的《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四、《预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本《预案》主要解决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

  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可能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一定数量死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的食品安全情况实施全程预防、全程控制。(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三)、明确职责、落实响应: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职责及响应。(四)、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五)、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六)、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与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二)关于事故处置的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三)关于事故应急管理的相关要求。

  1、对事故报告登记处理的要求。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政府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政府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同级政府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政府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食安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食安办报告。

  2、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政府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3、对事故进行核实的要求。当市政府食安办接到相关部门的报告后,应当会同市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核实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可能涉及的人群和区域范围;发生健康危害事故的进食方式、共同进食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以及主要的症状和体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及有毒有害物质调查和检验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效果及相关工作建议;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初步评估的等级等。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接到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以下要求实施紧急报告:(1)发生III级或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食安办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2)发生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报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卫生部;(3)卫生部接到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生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通报。

  5、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或者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分别在事故核实后的24小时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对通报与协查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地区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通报相关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如事故调查处理过程需要相关地区协助调查的,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协查通报》,通过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通报相关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协查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尽快向提出协调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跨县、跨市(地)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协查分别由县级、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相关地方的县级、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查通报要求。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隐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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